3)第一百三十五章节 阿修罗的圣地(八)_功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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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重手段,而其中一种方式就是在国会外组成强大的“院外援助印度集团”

  所谓院外集团,是指在一些西方国家中为了某种特定利益而组成的企图影响议会立法和政府决策的组织。因为其活动常在议会的走廊或接待处进行,故有院外活动集团、罗比分子或走廊议员之称。塞普鲁克很清楚这些“院外集团”的能量,正是他们很大程度上可左右议会立法过程和结果,故又被称为议会两院之外的第三院。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塞普鲁克也希望这“院外援助印度集团”能够有所取得。

  可是,要想取得一些进展,也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以美国政坛中的“院外集团”来说,当然了院外集团本就是以美国最为典型。可这些“院外援助集团”毕竟不是做“白工”的,他们中的大部分是代表不同利益集团进行活动,如石油帮、银行帮、医疗帮等院外活动集团。有的院外集团是长期性的,设有办事处;有的则是临时性的,目的达到后即解散。一些外国政府和实业界为了自身利益也常以重金雇佣所在国的前国会议员、前政府官员以及知名的律师、经济学家、公共关系专家进行院外活动,以影响所在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对外贷款政策、对外援助政策。说白了,这些“院外集团”活动者必须要利益。

  塞普鲁克不清楚的是,新德里究竟给与了什么好处以这些“院外援助印度集团”,但有一点,没有足够的利益,是不会让那些“院外集团”在国会活动,甚至不惜钻取法律的空子,以达成目的的。

  毕竟院外集团的活动贯穿整个立法过程。在提案阶段,他们游说议员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议案;在议会委员会审议阶段,他们利用议会举行的听证会提出有利于本集团的证词;在议会辩论阶段,他们运用各种手段进行专门的调查研究,为议员辩论提供情报和资料,协助议员准备演说词,为议员的辩论出谋献策。一些院外活动集团还常常设法与议员进行私人接触,对议员威胁利诱,甚至采取行贿、色情等非法手段加以收买。院外集团的非法活动不断激起公众不满,人们呼吁加强对院外活动进行立法管制。虽然美国国会为此通过《院外活动集团管理法》,要求所有企图影响政府决策的个人或组织进行登记,并提供财政报告,以限制其非法活动。但该法实施困难,收效甚微。

  所以说,没有足够的利益,那些“院外集团”是绝不会为印度而奔走的,毕竟在美国,印度裔能够起到的作用简直是微乎其微。塞普鲁克上校此时的苦恼在于,他自己知道应该怎么做,却又不知道是否应该这样做。

  “谁能够来拯救印度。”这是塞普鲁克想要去问的,可是他该问谁?对于目前印度所面临的局面,他不是不清楚,他很清楚,可是他应该怎么样去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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